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和兰州财经大学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申请我校硕士学位(含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等)、学士学位(含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指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
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3、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4、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5、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二、指导教师、培养单位职责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学院、中心)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三、调查、处理机构及程序
第六条 校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教务处在学校监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分别负责受理硕士学位论文和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七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或收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投诉后,受理部门通知各培养单位(学院、中心)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鉴别、核查和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或教务处。
第八条 受理部门及时向当事人反馈认定结果。当事人对认定结果无异议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实名方式提出复议,由校学术委员会最终裁决,裁决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认定结果和裁决结果由受理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认定结果或裁决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认定结果或裁决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复核,校学术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十条 学位论文作假当事人已获学位或申请学位资格的处理决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甘肃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处理方式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校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教务处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我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二条 我校在读学生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停招研究生、撤销导师资格的处理。在岗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学校将视情况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各培养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屡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有关培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培养单位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五、附 则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决定由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商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兰商校发〔2013〕8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