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过程管理,切实保障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硕士学位授予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第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充分查阅资料和调研之后选定题目。选题内容应与培养专业一致,必须符合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选题类型要求,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实际应用价值,且具有创新性研究的空间。所选题目应经指导教师同意。
第二条 在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之前,研究生必须参加选题相关领域的科研工作或专业实践活动,确保学位论文达到较高质量。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必须在培养方案规定的时间阶段进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的内容包括:选题来源与选题意义;与选题相关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主要研究内容及预期取得的成果;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施方案及可行性研究;论文工作进度的初步安排等。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必须如期在本学科(领域)或相关学科(领域)范围内公开举行开题报告。硕士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会由各学院(中心)自行组织,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组织督导人员随机旁听抽查开题情况。
第五条 未进行开题,或开题未通过,或开题报告材料备案不完整的学位论文,不得开题写作。
二、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后的四个月内,必须进行学位论文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与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困难及解决办法,下一步的工作计划等。对已开展的与开题报告不相吻合的阶段性研究内容要重新进行论证。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中期检查工作由各学院(中心)参照学校有关规定自行完成。
第八条 未经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通过,或中期检查结果备案不完整的学位论文,不得申请送审和答辩。
三、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在提交送审之前,必须公开进行预答辩。预答辩由所在学科负责人或指导教师组织3~5名相关学科专家组成预答辩小组,预答辩小组成员原则上应为硕士生导师。
第十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时间确定后,应通知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以便组织研究生培养督导人员旁听抽查预答辩情况。
第十一条 预答辩小组成员主要从学位论文的选题意义、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的立论依据、创造性成果、关键性结论、规范性要求及完成工作量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同时给出是否同意送审的结论。硕士学位论文必须按照预答辩意见认真修改后,经指导教师签字认可方可提交送审;预答辩结论为不通过的学位论文,必须限期修改,重新组织预答辩,通过后方可提交送审。
四、学位论文学术检测
第十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提高学位论文质量,学校对硕士学位论文实行全面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十三条 各学位点可以根据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实际,分别规定硕士学位论文许可的最高重复比例标准,但不得超过30%。各学位点规定的具体最高重复比例标准要提交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的处理办法如下:
学位论文首次检测重复率在规定最高标准之内的,经指导教师同意进入送审环节。学位论文首次检测重复率达到最高标准,但超过比例在10个百分点之内的,由其所在学位点和指导教师督促和指导研究生限期修改,并经主管领导和指导教师签注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次检测。二次检测重复率仍然大于(等于)最高标准的,取消本次答辩资格,至少延期半年申请答辩和学位授予。学位论文首次检测重复率超过最高标准10个百分点的,取消本次答辩资格,至少延期半年申请答辩和学位授予。
五、学位论文送审评阅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必须悉心指导,切实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对于研究生提交的送审论文,必须由指导教师写出同意送审的评阅意见,否则不得送审。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全部采用匿名形式。
第十七条 每篇学位论文的评阅专家为2-3人。其中学校负责送外校1名专家匿名评审,学位点负责送1名专家匿名评审。有2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即可确定为评阅“不合格”学位论文;有1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将再送1名专家进行匿名复评,复评意见仍为“不合格”的,即可确定为评阅“不合格”学位论文。
第十八条 “不合格”学位论文将取消本次答辩资格,至少延期半年重新提交论文,申请答辩与授予学位。
第十九条 所送审学位论文专家评审合格,但提出修改意见的,则必须按照评阅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并得到指导教师或指导教师组认可,方可参加答辩。
六、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要有1名校外专家),其中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专家中至少要有1名校外相关行业高级专家。答辩委员会专家组名单必须提前上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要求指导教师匿名。研究生自我介绍和提交答辩的学位论文中不得反映指导教师的信息,各学位点提交答辩委员会成员的材料中也不得出现研究生指导教师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学位点须至少提前5天将研究生学位论文和送审专家评阅意见(匿去评审专家个人信息)报送答辩委员会成员,以便有充足的时间审阅论文。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具体时间、地点必须以海报形式提前在校内予以公布,并上报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以便对答辩过程监督检查。
七、学位论文质量抽检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包括甘肃省学位委员会抽检和学校自行抽检。
第二十五条 甘肃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办法和抽检结果处理,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和甘肃省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不少于当年授予硕士学位论文总数的10%随机抽检,同时涵盖所有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当年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达到4篇或者上年度抽检中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必须抽检。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范围不包括当年已被甘肃省学位委员会随机抽检的论文。
第二十七条 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有2位及以上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及以上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二十八条 学校自行组织的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由校学位办负责实施,在甘肃省学位委员会确定抽检学位论文之后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连续2年均有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点将进行质量约谈。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点,将责令限期整改,并减少或取消其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限期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学位点,将在校内予以动态调整。
第三十条 对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将减少当年的招生指标分配,由学位点进行质量约谈;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将暂停招生资格或取消指导教师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位论文质量将作为学位点评估的重要依据。
八、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