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兰州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对学位授予、学位授权学科调整和导师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负有评定、审议、决策和指导等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3名。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和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从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客观公正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指导教师中遴选,委员会成员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项目常工作。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可按照学院(中心、部)设置,分委员会由5~9人组成,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二)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分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三)分委员会委员从各学院(中心、部)主要负责人、各学科教授、副教授和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
(四)分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各学院(中心、部)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现个别调整时,需报主席批准,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指导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与评估工作,审议学校学位授权点的增列或调整;
(二)审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政策及相关程序;
(三)审定学校研究生导师的资格标准,审批学校研究生导师的增补与调整;
(四)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六)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学位评审意见,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指导本学院(中心、部)新增学位授权点申报、学位授予质量检查与评估工作;
(二)审议本学院(中心、部)推荐新增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校外导师的名单,审核每年度招生导师资格;
(三)制定本学院(中心、部)研究生、本科生培养方案,审查学位课程设置,审查论文评阅人名单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审核本学院(中心、部)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做出建议授予学位或暂缓授予学位的决议,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作出撤销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六)负责组织本学院(中心、部)学科建设与评估、优秀论文评选工作;
(七)处理本学院(中心、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受理学位申请有关事宜,审核申请学位人员名单,汇总并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学位材料,组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学位论文质量,指导、审批学位论文答辩;
(三)组织评选各级优秀学位论文;
(四)受理新增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校外导师的事宜和每年度招生导师的资格认定;
(五)组织新增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六)整理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档案;
(七)负责向国务院学位办报送学校学位授予信息;
(八)负责学位证书打印和发放工作;
(九)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执行列会制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在6月、12月各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可召开临时会议;学位评定分委员全体会议结合本学院(中心、部)实际工作需要,一般每学期召开不少于两次。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否则会议无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学位授予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为有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学位授予的建议和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为有效。
第十一条 对答辩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讨论;对分委员会不同意授予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评议。对个别有争议的问题,可由分委员会组织审核小组重新审核,并写出审核意见,当审核小组认为已达到相应学位标准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予以讨论。
第十二条 对于非重大事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由主席召集副主席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做出决定,但应在下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予以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授权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和分委员会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