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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财经大学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修订)

来源:兰州财经大学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修订) | 发布日期:2016-09-21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切实加强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指导与督导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为学校学科建设提供决策支持,审议、指导学科设置、建设和发展、调整等重大问题;指导研究生教育,开展研究生培养督导和质量监控。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一般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熟悉学科建设工作的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第四条  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根据工作变动实际情况,组成人员可在任期内适当调整。

第五条  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指导组、研究生培养指导组、研究生培养督导组和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组等专门工作小组。

第六条  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文字整理,落实与督办会议的各项决定,处理休会期间的日常性事务工作,完成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七条  学科建设指导组组长由主管学科建设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各一流学科、重点学科所在学院院长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研究生培养指导组组长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院长(主任)或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组成。

第九条  研究生培养督导组组长由具有研究生培养丰富经验的研究生导师担任,成员由具有较强责任心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组成。

第十条  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组组长由具有研究生培养丰富经验的研究生导师或具有研究生培养管理丰富经验的管理人员担任,成员由具有较强责任心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组成。

三、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指导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和办学指导思想,审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对学科布局、设置、建设及调整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对学科建设涉及的战略性、前瞻性问题进行论证,为学校发展提供决策支持。

2.审议、推荐各级一流学科、重点学科,指导、检查、评估各级重点学科建设情况。

3.全面指导和统筹安排各一流学科、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各项管理制度、章程;审议学校学科建设经费等有关学科资源配置方案;监督、检查学科建设规划和专项经费的划拨及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研究生培养指导组是对研究生培养工作进行研究、咨询和指导的组织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指导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与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

2.指导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包括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课程教学和其他培养环节等。

3.评审推荐研究生培养各类项目,包括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学术科技、专业实践、创新创业等。

4.审议研究生培养管理运行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管理和教风、学风建设的具体意见。

第十三条  研究生培养督导组是对研究生培养各环节进行督察评议,并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的组织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课堂教学督导。检查督导研究生课堂教学,并对教学秩序和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作出评价,提出改进建议。

2.学位论文督导。检查督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答辩等学位论文工作,并对各学位点学位论文工作的规范性及质量作出评价,提出改进建议。

3.其他培养环节督导。检查督导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与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专业实践基地建设运行和专业实践(实习)工作,并作出质量与效果评价,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四条  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组是学校定期开展研究生教育质量自我评估,改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质量的组织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开展学位点自我评估。定期组织开展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和动态调整建议。

2.开展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跟踪监控研究生教育效果与质量,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日常评价与反馈机制,及时向教师和相关部门反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和追踪整改工作。

3.开展毕业研究生信息跟踪与反馈。跟踪调查毕业研究生职业发展情况,定期听取用人单位意见,完善毕业研究生发展质量反馈机制,开展人才培养质量和发展质量分析,提出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和结构调整的意见建议。

四、工作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涉及全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的重大性、全局性事宜,形成有关决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职时,可委托副主任代行职权。

第十七条  各专门工作组应主动、认真完成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各专门工作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及人员应给予支持与配合。各专门工作组应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有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形成的重大决议报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各专门工作组会议由其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八条  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各专门工作组讨论通过各项决议时,可采取协商一致的办法;也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每位成员一票。与会人员超过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表决须经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各专门工作组成员均应遵守会议保密制度,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第二十条  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各专门工作组在商讨特殊事宜时,确因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列席,列席专家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各专门工作组的任何决议和决定均接受复议和申诉的要求。对复议的表决必须由与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

五、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各专门工作组成员支付工作津贴。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科建设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兰州商学院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兰商校发〔2013〕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