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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 发布日期:2021-10-04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5〕18号)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学位授予工作实际,为规范和加强学位证书与学位授予信息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位证书是学位获得者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的证明,本办法所指的学位证书是指由学校制作并颁发给学位获得者的博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位授予信息是学位获得者申请学位的相关信息以及学位证书的主要信息,包括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授予信息。


二、学位证书管理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设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是学位证书的专门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位证书由学校自主设计、制作。证书设计应符合国家的基本规定要求,并体现学校办学与人才培养特色。

第六条 学位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1.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本人身份证件信息一致),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骑缝加盖兰州财经大学钢印)。

  2.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按国家学科专业目录及相关设置的规定填写)。

  3.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按国家法定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全称填写)。

  4.学校名称:兰州财经大学。

  5.兰州财经大学校长、兰州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或签名章。

  6.学位证书编号:按国家规定统一采取十六位阿拉伯数字的编号方法。十六位数字编号的前五位为兰州财经大学单位代码10741;第六位为学位授予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第十一至第十六位由研究生处、教务处自行确定。

  7.发证日期(填写兰州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的学位,学校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

第八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学位证书的订制、打印和颁发等程序。

  1.学位证书订制。每年12月份,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教务处根据预计授位人数将证书预定单提交校学位办。校学位办审核汇总后按规定程序招标采购。按照合同要求日期收到学位证书后,校学位办负责对证书的材质、规格、数量等进行核对验收。

  2.领取空白学位证书。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在校学位办领取博士、硕士学位证书,教务处在校学位办领取学士学位证书,并由领取人签字备案。

  3.学位证书打印。学位证书打印要严格按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位决议的人员名单打印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证书。博士、硕士学位证书的打印工作由研究生处专人负责,学士学位证 书的打印工作由教务处专人负责。学位证书打印内容务必与提交国务院学位办“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的数据保持一致。

  4.加盖学校印章。打印完成并粘贴有学位获得者照片的学位证书,经研究生处、教务处核对学位信息无误后,向学校办公室提出加盖印章的申请。学校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加盖学校钢印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章。

  5.学位证书颁发。证书采用两级发放管理,研究生处、教务处将证书发到各学院(部、中心),由领取人签字备案;各学院(部、中心)负责发放给学生,并确保学生本人签收。

  6.每年7月份和12月份,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教务处需将学位证书使用情况报校学位办备案,并将空白学位证书和报废证书移交校学位办,空白证书由专人负责登记保管,报废证书由专人核准后统一销毁。


三、学位授予信息管理

第十条 学位授予信息主要包括:学位获得者个人基本信息、学业信息、学位论文信息等。信息报送内容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报送。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学位授予信息数据结构和有关要求,确定信息收集范围,采集学位授予信息并报送省学位办。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信息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以下简称“报送系统”)报送。学位授予信息须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位决议之日起20天内完成报送。

第十三条 “报送系统”的学校管理员由校学位办专人担任。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信息类别操作员由研究生处专人担任,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类别操作员由教务处专人担任。学位授予信息由各相关部门类别操作员按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分级、分类采集、核查和报送。

第十四条 各类别操作员通过“报送系统”在学位证书发放前完成对所有上报信息的采集、补充、核对和校验工作,完整上传学位获得者电子照片,完成相关逻辑校验后提交至学校管理员,并确保学位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对于没有实施备案、备案信息不全或明显有误、学位证书填写或颁发不符合学位委员会有关要求的,将无法提供学位证书网上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学校管理员通过“报送系统”上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决议扫描件,进行决议一致性校验及数据问题确认,确认通过后将数据上报至省学位办。

第十六条 省学位办对学校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采取与学历(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库比对、查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等有效措施,对通过审核的学位信息进行备案,如审核不通过,则将相关数据反馈给学校,学校须对反馈数据逐条核实更正并通过“报送系统”提交回省学位办。

第十七条 已审核备案后的学位授予信息,原则上不能进行修改。确需更改的学位授予信息,由学校提出申请,经省学位办审核确认后,由省学位办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更改。

第十八条 学校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省学位办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